大家都應該學習保護自己!
以下文章轉載自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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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年前離職,可以領年終獎金嗎?

文/溫珮妤
不論是自願轉職、跳槽到另一個更有前景的公司發展,亦或是被迫離開工作崗位,另尋出路,都有一些值得爭取的勞工權益。

 

自願離職,沒年終獎金可領

 自願離職、轉戰到其他公司或工作的,大多是因為有更好的薪資福利或另有值得投效的地方,因此勞資爭議較少。除了要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5條規定,員工離職要預告公司,讓原公司有時間尋找交接人手外,台灣勞工陣線副秘書長孫友聯提醒自願轉職的工作人,應該向原公司申請服務證明,為自己未來的資歷作實際的累積。

自願離職可以將特休假折合工資計算。但若在發放年終獎金前申請離職,除非工作契約上以年薪計算,否則離職員工很難向原公司申請到年終獎金。「因為年終獎金有兩大意義:一是雇主感謝員工過去一年的辛勤工作,一是預期員工未來一年仍將持續工作,」謙誠法律事務所律師廖蕙芳解釋。

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時請小心

 轉職時還必須注意競業條款的限制。過去部份產業如仲介業、航空業或銀行業,因企業投資大筆費用培訓人才或是擔心員工帶走寶貴的客戶資料,大多有「競業禁止條款」的設計,也就是員工進入公司工作時,就被要求簽訂一種「離職後不得從事相同性質工作,違反者必須支付某個倍數的薪資」的契約。

 而這競業條款隨著台灣產業發展的改變,轉移到了高科技產業。許多高科技公司為了留住人才、更為了保護自己的資產——各式專利機密或客戶資料等,因而也紛紛推出競業條款,降低公司因員工離開而利益受損的機率。雖然雇主得以保護自己利益的存在,但廖蕙芳也特別根據勞委會在89年提出的解釋函指出,法律實務上會依據勞工是否在原公司有一定的職位、條款是否對勞工的就業對象、期間、區域、職業範圍設定合理的範疇,雇主是否補償勞工因為競業條款而遭受的損失,以及離職勞工是否違反誠信原則,來決定這個競業條款的效用。

 也就是說,即使競業條款有其法律效用,但企業也不能訂定出毫無範圍限制、甚至過高的罰金或違約金來限制勞工的工作自由。 雖然自願性轉職常是因為有更好的職涯發展或薪資福利,但也可能發生預期的工作職務或福利頓時改變的問題。例如跳槽到新公司後卻與原來談好的條件不同,或是新公司突然發布「全面減薪」的工作規則等。如要避免前者,專門處理勞工權益官司的廖蕙芳說,最好簽訂清楚的工作契約;至於後者,由於「工作規則」應經勞方同意,因此,廖蕙芳建議由具有團體力量的工會出面與雇主協商爭取。

非自願性離職,莫忘爭取應有的權利

 勞資爭議與糾紛絕大多數是來自於非自願性離職或轉職。「尤其是在經濟不景氣時,許多企業惡意倒閉或宣告破產,將資金轉往國外,或是刻意以勞基法第12條『員工違反工作規則』為藉口,逕行解僱員工,非但不需事先預告,更不需支付資遣費,」廖蕙芳指出最常發生的勞資糾紛。

 處理勞資糾紛,尤其是資方非法解僱,除了可以尋求行政裁量途徑,請各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等調解,也可尋求司法救濟。孫友聯解釋在一定金額以下,可請地方簡易法庭以「自訴」的簡易訴訟快速解決,但也可請律師為代表,與原公司打官司。

若循司法途徑解決,廖蕙芳特別提醒這些非自願性離職或轉職的勞工,在向法院申請「雇主非法解僱,必須支付資遣費」之前,必須先打「確認僱用關係存在」。在勝訴後,才能進一步打「復職」或「給付資遣費」的官司,而在打官司的期間,雇主仍須支付薪資。打完官司之後,雇主必須讓員工復職,或是依據勞基法給付資遣費。

 至於因經營問題而必須解僱勞工的企業,必須有預告期。孫友聯指出,在預告期間企業必須提供勞工每週2天的尋職假。若無解僱預告期,則要發給預告工資以及特休假折算的工資。而這些打官司的費用,還可以向各地方勞工局申請補助。 

跟工作人息息相關的法律:

1.關於離職或解職.老闆不能任意請你離職。勞基法第11條:除了因為歇業或轉讓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必須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、業務性質改變而必須減少勞工,但又無適當的工作提供員工工作,或是勞工無法勝任工作,雇主不得隨意終止勞動關係。

某些情形,老闆可以不預告就請你離職。勞基法第12條:明列雇主可不預告即隨意終止勞動關係的原因。例如勞工在訂立工作契約時以錯誤的訊息使雇主誤信而有所損害;勞工對雇主或其相關人士施以暴力或嚴重侮辱;勞工被宣告受有期徒刑;勞工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;勞工故意損耗器材原料或洩露重要秘密而造成雇主損害;無由連續曠職3天或一個月內曠職6天。

某些情形,你可以不預告就離職。勞基法第14條:明列勞工可不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。例如雇主在訂立工作契約時以錯誤的訊息使勞工誤信而有所損害;雇主對勞工或其相關人士施以暴力或嚴重侮辱;工作契約危害勞工健康,在通知雇主改善卻無效;雇主或其相關人士或其他勞工患惡性傳染病;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發放薪資,或對按件計酬的勞工不提供足夠的工作;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有可能造成勞工損害。

老闆請你離職,必須要有預告期。勞基法第16條:明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。若員工工作3個月以上、未滿1年,雇主必須在10天前預告員工;若工作1年以上、未滿3年,必須在20天前預告;若工作滿3年以上,則必須在30天前預告。若雇主未依規定給予預告期,必須給付預告工資。勞工一旦被預告,每週可以因另謀他職而請2天給薪的謀職假。

2.關於資遣費.資遣費的計算。勞基法第17條:規定資遣費的計算方式。在同一雇主的事業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可領取一個月的平均工資,剩餘的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,則依工作時間比例計算。至於未滿一個月的則以一個月計。

.公司被賣了,你的權益有哪些。勞基法第20條:明定公司改組或轉讓時,必須依第16條規定,對未受新雇主留用的勞工預告終止工作契約,並且依第17條發放資遣費。至於留任勞工的年資,則由新雇主承認並累計。

3.其他權益.服務證明:勞基法第19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發服務證明。.特休假應折算工資: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,員工若仍有未完成的特休假日,雇主應折算工資發放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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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莉老大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